《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正式推出《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以取代已经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使用了近十年的Incoterms2000,新版本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国际商会自1936年起草第一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来,就不断定期对其进行修改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Incoterms2010的修改考虑了目前世界上免税区的增加,电子通讯的普遍使用以及货物运输安全性的提高,删去了Incoterms2000D组术语中的DDU,DAF, DES, DEQ,只保留了DDP,同时新增加了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Delivered At Terminal)与DAP(Delivered At Place)以取代被删去的术语。
Incoterms2010中将贸易术语划分为适用于各种运输的CIP,CPT,DAP,DAT,DDP,EXW,FCA和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水运输的CFR,CIF,FAS,FOB,并将术语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国内贸易中,赋予电子单据与书面单据同样的效力,增加对出口国安检的义务分配,要求双方明确交货位置,将承运人定义为缔约承运人,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际货物贸易的实践要求,并进一步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鹿特丹规则》衔接。
国际商会在2007年决定对现行2000年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历经两年半的时间,来自在全球130个国家的国际贸易专家和法学家提供了2000条修改建议,几易其稿,最终落下帷幕。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在巴黎召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本全球发布会,正式推出了已完成的修订版,宣称新版本将于2011年1月1日在全球正式推行,这标志着被国际经贸界使用了10年之久的2000年版本将被新版本所取代。
一.国际贸易术语新修订版的特点
决定对2000年版本进行修改的初衷是适应当前或未来贸易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到过去10年来贸易量的增加以及贸易复杂程度的提高,减少术语的数量,使得术语能够在国内贸易中同样适用,对货物运输周转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更为重视,提出了针对电子交易安全的贸易规则,更加有效地确保全球供应链的安全。
新修订版依然保留了1990年和2000年通则中关于A、B两栏来确定买卖双方义务的办法。A1-A10表示卖方需要承担的义务,B1-B10表示买方需要承担的义务。
发生较大变化的是改变了以往以首字母E、F、C、D对贸易类别进行区分的方式,改为以交通运输方式进行分类。把所有术语分为两类,第一类为那些完全不用海运或者海运正是作为运输方式的一部分的贸易类别;第二类是只能选择海运和内陆水运作为运输方式的贸易类别,交货地点须是沿海或沿江港口。
贸易术语的总数量进行了缩减,由原来的四组13个术语变更为11个术语。其中,原来的E组、F组、C组术语保留,原来D组的术语只有DDP(完税后交货)保留,其它四个术语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4个术语被删除。新引进两个术语,分别为DAT,DAP,暂把其分别翻译为物流节点交货、地点交货。
二. 国际贸易术语新版本的变化解析
(一)术语变化
如前所述,本次修订是有增有减。原来的E、F、C组术语未变动。变化最大的是D组的术语。其中,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DU(未完税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DAP(地点交货)。随着多式联运的发展,原来的DEQ(目的港码头交货)也可以用DAT取而代之。就新增术语DAP、DAT而言,至少可以说明两点:一是关税问题无足轻重;二是国际物流的整合和衔接进一步提高,术语须适应业务运作模式的变化。
DAP(地点交货),交货地点可以是陆地上的某个地点,也可以是边境城市,也可以是双方所确定的地点或港口,运输方式可以是公路运输、也可以是火车运输乃至水上运输。DAP这一术语并未包含关税,在于鼓励在国内贸易以及自由贸易区的使用,因此从这一角度更能体现出新术语适用于国内贸易的适用性。如果交货地点是边境城市,DAP则完全可以取代DAF;如果交货地点是目的港船上或码头,DAP同样有很强的应用针对性。在涉及到关税的贸易,依然买卖双方分别负责进口、出口报关清关事宜,因此DDU已经失去了意义。
DAT,从国际物流的角度,笔者姑且把这一术语翻译为物流节点交货。从专业术语角度而言,Terminal 可以是码头、仓库、集装箱站场,甚至可以是公路、铁路或空运节点。既然是节点就完全可以取代原来的DEQ。DAT对交通运输方式没有界定,也不确定是否采用多式联运等运输方式,因此,从这一角度讲,它充分反映了国际物流中心的兴起乃至第三方物流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术语分类
按照新的分类方式,第一类分别为CIP、CPT、DAP、DAT、DDP、EXW、FCA,在该组各术语可以采用任何运输方式。第二类分别为FAS、FOB、CFR、CIF,这四个术语严格界定为海运或内河水运。其中前两个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启运港,后两个为目的地港口。这样操作起来更为便捷,利在于针对不同的物品确定不同的运输方式,通过这种分类,有效地解决了在运输方式的选择上所引起的歧义。
三.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规则与中国
国际商会宣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将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目前正在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废止。首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世界各国在国际贸易方面约定俗成的规则,不是国际法律,本身并没有强制性,只是按照这套规则可以使交易变得更为便利。在交易时,贸易双方根据意愿确定是采用新版本还是旧版本,不过在销售买卖合同中一定要注明选用哪个版本的术语。其次,国际贸易的复杂性还表现在运输合同、保险合同、支付方式等方面的确立与履行上,采用哪个版本的术语一定要与国际贸易所需要的各种单证匹配起来。第三,采用新版本的贸易术语是否会带来贸易双方的不适应还有待观察,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版本术语的使用是否带来新的问题也需要国际贸易业务实践来验证。